气排球比赛最新规则(2013-2016年)
2017-12-20 体艺课教学部 陈曙全 访问量:
中国排球协会审定2013年7月
第一部分 比 赛
第一章 器材与设备
1 比赛场地: 比赛场地包括场区和无障碍区。
1.1 面积: 比赛场区为长12米、宽6米的长方形。其四周至少有2米宽的无障碍区,从地面向上至少有7米高的无障碍空间。比赛场区也可为长13.4米、宽6.1米的长方形。
1.2 场地地面: 场地地面必须平坦、水平、划一。不得有任何可能造成伤害队员的隐患,也不得在粗糙或易滑的地面上进行比赛。
1.3 场地上的画线
1.3.1所有的界线宽5厘米,其颜色须区别于场地颜色。
1.3.2界线: 两条边线和端线划定了比赛场区。边线和端线都包括在比赛场区面积内。
1.3.3 中线: 中线连接两条边线的中点。中线的中心线将比赛场区分为长6米,宽6米的两个相等的场区。
1.3.4 进攻线: 每个场区各画一条距离中线中心线2米的进攻线。进攻线前为前场区,进攻线后为后场区。进攻线外两侧各画间距20厘米、长15厘米、宽5厘米的三段虚线为进攻线的延长线。两条进攻线的延长线之间、记录台一侧边线外的范围为换人区。
1.3.5发球区短线: 端线后两条边线的延长线上各画一条长15厘米,垂直并距离端线20厘米的短线,两条短线(包括短线宽度)之间的区域为发球区,发球区深度延至无障碍区的终端。
1.3.6教练员限制线: 由一组长15厘米、间隔20厘米的虚线组成,虚线自进攻线的延长线至底线延长线,距边线1.05米并平行于边线。限制线限制教练员的活动区域。
1.4 裁判台设在球网的一端(最好有可调节高度装置)。记录台设在裁判台对面的边线 外无障碍区,记录台两侧设球队席。
2 球网和网柱
2.1 球网架设在中线上空。
球网为黑色,长7米,宽1米,网孔为10平方厘米。网的 上沿缝有5厘米宽的双层白色帆布,中间用柔软的钢丝绳穿过,网的下沿用绳索穿起,上下沿都需拉紧并固定在网柱上。球网的两端各系一条宽5厘米,长1米的标志带,垂直于边线。在两条标志带外沿、球网的不同侧面,分别设置长1.80米,直径10毫米的标志杆,高出球网80厘米。标志杆每10厘米应涂有红白相间的颜色。
2.2 球网高度
老年男子2米、女子1.8米;成年男子2.1~2.2米、女子1.9~2.0米。球网高度应用量尺从场地中间丈量。球网两端离地面必须相等,不得超过规定高度2厘米。
2.3 网柱用圆形光滑的金属材料制成(需能调节高度)。网柱分别架设在两条边线外0.5 米~1米的中线延长线上。
3 球
球是圆形的,由柔软的材料制成。颜色为黄色、白色或彩色。圆周长为76~78厘米,重量为100克~120克,气压为0.16~0.17千克/平方厘米。一次比赛所用的球必须是同一特性的球。
第二章 比赛参加者
4 比赛队
4.1 球队的组成
4.1.1 一个队最多可有10人,包括队员、教练员等成员。
4.1.2 只有登记在记录表上的队员,方可进入场地和参加比赛。一经教练员、队长在记 录表上签名确认后,即不得更换。
4.2 队的位置
4.2.1 比赛中,队的成员应坐在他们场地一侧的球队席上(教练员可以暂时离开),替补队员可以在本方场区的无障碍区外做无球的准备活动。
5 队员装备
5.1 队员服装要统一,上衣前后须有号码,序号为1~15号。身前号码至少15厘米高,身后号码至少20厘米高。号码笔画宽度至少2厘米。队长上衣应有一条与上衣颜色不同的长8厘米、宽2厘米的标志。
5.2 运动鞋必须是没有后跟的柔软轻便的胶底鞋。不允许佩带任何易造成伤害的饰物。
6 参赛者的权利和责任
6.1 参赛者应遵守规则,并应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服从裁判的判决,不允许争辩。队长和教练员应对全队成员的行为和纪律负责。
6.2 教练员
6.2.1 教练员赛前应核对记录表上登记的本队队员名单、号码,并签字确认。每局比赛前将该局上场队员位置表交给第二裁判员或记录台。
6.2.2比赛中请求暂停和换人,在场外行使指导。教练员进行指导时可在球队席前、教练员限制线后的无障碍区域内站立走动,但不得干扰或延误比赛。
6.2.3比赛中教练员坐在靠近记录员一端的球队席上,但可以暂时离开。
6.3 队长
6.3.1 场上队长应有队长标志。如换下场时,应指定另一名场上队员担任队长。
6.3.2 队长赛前在记录表上签字,并代表本队抽签。
6.3.3 比赛中可以请求换人和暂停。
6.3.4 只有场上队长在死球时可以请求裁判员对规则和规则的执行进行解释,转达本队 队员提出的问题和请求。如果对解释不满意,可以选择抗议并立即向第一裁判员声明,保留其在比赛结束时将正式抗议写在记录表上的权利。
6.3.5 比赛结束后感谢裁判员,并在记录表上签字,承认比赛结果。
第三章 比赛方法
7 记分方法
7.1 比赛采用每球得分制。
7.2 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胜两局的队为胜一场。
7.3 如果1:1平局时,应进行决胜局。
7.4 先得21分为胜一局,当比分为20:20时,先获得21分的队即获胜该局。
7.5 决胜局,先得15分同时超过对方2分的队获胜(8分时交换场地)。当比分14:14时,比赛继续进行至某队领先两分(16:14、17:15)为止。
7.6 弃权与阵容不完整
7.6.1某队被召唤后拒绝比赛,则宣布该队为弃权。对方以每局21:0的比分和2:0的比局获胜。
7.6.2某队无正当理由而未准时到达比赛场地,则宣布该队为弃权,处理同规则7.6.1。
7.6.3某队被宣布一局或一场比赛阵容不完整时,则输掉该局或该场比赛,判给对方胜局或该场比赛所必要的分数和局数。阵容不完整的队保留其所得分数和局数。
8 比赛的组织
8.1 抽签 比赛开始前和决胜局开始前,由第一裁判员召集双方队长抽签。
8.1.1 获先者选择:发球或接发球或场区。
8.1.2 另一方可挑选余下部分。
8.2 准备活动 比赛开始前,两队合练5分钟。
8.3 开始阵容
8.3.1 每个队必须始终保持5名队员比赛。队员的轮转次序应按位置表登记的顺序进行。
8.3.2 位置表一经交给第二裁判员或记录员,除正常换人外,其阵容不得更改。
8.3.3 一局开始前,场上队员的位置与位置表不符时,须按位置表进行纠正,不予判罚。
8.4 场上位置
发球队员击球时,双方队员(发球队员除外)必须在本场区内按轮转次序站位。
8.4.1靠近球网自右至左2(右)、3(中)、4(左)号位的三名队员为前排队员,另外 二名自右至左1(右)、5(左)号位的为后排队员。
如图2。
4 3 2 |
5 1 |
图2 上场队员位置图
8.4.2 队员的位置应根据其脚的着地部位判定:
8.4.2.1每一名前排队员至少有一只脚的部分,比同列后排队员的双脚距中线更近
8.4.2.2每一名前排右(左)边队员至少有一只脚的部分,比同排中间队员的双脚距右(左)边线更近。每一名后排右(左)边队员至少一只脚的一部分,比另一名左(右)边队员的双脚距右(左)边线更近。
8.4.2.3发球击球后,队员可以在本场区和无障碍区的任何位置。
8.5位置错误
8.5.1 当发球队员击球时,如果队员不在其正确位置上,则构成位置错误犯规。
8.5.2 当发球队员击球时的犯规与对方位置错误同时发生,则发球犯规被认为在先。
8.5.3 如果是发球队员在击球后的犯规与对方位置错误同时发生,则对方位置错误在先。
8.5.4位置错误的判罚如下:
8.5.4.1该队被判失去一分,由对方发球。
8.5.4.2队员恢复到正确位置。
8.6 轮转
8.6.1 整局比赛中,轮转次序、发球次序以及队员位置的确定均以位置表为依据。
8.6.2 发球队获得发球权后,该队队员必须按顺时针方向轮转一个位置;2号为队员转至1号位,1号位队员转至5号位等。
8.6.3 发球队员得一分后,必须按顺时针方向轮转一个位置,由2号位队员继续发球。
8.7轮转错误
8.7.1 没有按照轮转次序进行发球为轮转错误,应进行如下判罚:
8.7.1.1该队失一分,由对方发球;
8.7.1.2纠正队员的轮转次序。
8.7.2 记录员应准确地确定其错误何时发生,从而取消该队自错误发生后的所有得分。对方得分仍然有效。如果不能确定错误发生的时间,则仅判失一分,由对方发球。
第四章 比赛行为
9 比赛的状态
9.1 比赛开始 经第一裁判员允许,发球队员击球为进入比赛。
9.2 比赛的中断 裁判员鸣哨中断比赛,但如果裁判员是由于比赛中出现犯规而鸣哨的,则比赛的中断实际上是由犯规的一刹那开始的。
9.3 界内球: 球触及比赛场区的地面包括界线为界内球。
9.4 界外球 下列情况为界外球:
9.4.1 球接触地面的部分完全在界线以外;
9.4.2 球触及场外物体、天花板或非场上的成员等;
9.4.3 球触及标志杆、以及标志杆以外的球网、网绳或网柱;
9.4.4 球的整体或部分从过网区以外过网(包括从延长空间进入对方无障碍区);
9.4.5 球的整体从网下穿过。
10 比赛中的击球: 比赛中队员与球的任何触及都视为击球。比赛队必须在其本场地内及其空间击球。
10.1 球队的击球: 每队最多击球三次(规则15.3.1除外),无论是主动击球或被动触及,均作为该队击球一次。
10.1.2 连续击球: 一名队员不得连续击球两次(规则10.2.3、15.2、15.3.1除外)。
10.1.3 同时触球: 两名或三名队员可以同时触球。
10.1.3.1 同队的两名(或三名)队员同时触到球时,被记为两次(或三次)击球(拦网除外)。如果只有其中一名队员触球,则只记一次。队员之间的碰撞不算犯规。
10.1.3.2 两名不同队的队员在网上同时触球,比赛继续进行,获球一方可再次击三次。如果该球落在某方场区之外,判对方击球出界。
10.1.3.3 如果两名不同队的队员在网上同时触球并造成停留,则判“双方犯规”,该球重新进行。
10.1.4 借助击球: 队员不得在比赛场地以内借助同伴或任何物体支持进行击球。但是,一名队员可以拉住或挡住另一名队员即将造成触网或过中线等犯规的同队队员。
10.2 击球的性质
10.2.1 球可以触及身体的任何部分。
10.2.2 球必须被击出,不可接住或抛出。
10.2.3 击球时(包括第一、二、三次击球),允许身体不同部位在一个动作中连续触球。
10.3 击球时的犯规
10.3.1 “四次击球”:一个队连续触球四次。
10.3.2 “借助击球”:队员在比赛场地以内借助同伴或任何物体的支持进行击球。
10.3.3 “持球”:没有将球击出,造成接住或抛出。
11.3.4 “连击”:一名队员连续击球两次或球连续触及其身体的不同部位(规则10.2.3 除外)。
11 球网附近的球
11.1 球通过球网: 球的整体必须通过球网上空的过网区进入对方场区。过网区是球网垂直平面部分,其范围:下至球网上沿;两侧至标志杆及其延长线;上至天花板。
11.2 球触球网: 球通过球网时球可以触网。
11.3 球入球网: 球入网后,在该队的三次击球内,可以再次击球。
12 球网附近的队员
12.1 在不妨碍对方比赛的情况下,允许队员在网下穿越进入对方空间。
12.2 穿越中线进入对方场区:
12.2.1 队员的一只(两只)脚部分越过中线触及对方场区的同时,其余部分接触中线或置于中线上空是允许的,不判为犯规。
12.2.2 队员脚以上的身体任何其它部位,触及对方场区是允许的,但不得干扰对方。
12.2.2 比赛中断后队员可以进入对方场区。
12.2.3 在不干扰对方比赛的情况下,队员可以穿越进入对方的无障碍区,但不得击球。
12.3 触网
12.3.1 队员触网不是犯规,但干扰比赛的情况下除外。
12.3.2 队员击球后可以触及网柱、网全长以外的网绳或其他任何物体,但不得干扰比赛。
12.3.3 由于球被击入球网而造成球网触及队员,不算犯规。
12.4 队员在球网附近的犯规
12.4.1 在对方空间击球或拦网触球。
12.4.2 从网下穿越进入对方空间并妨碍对方比赛。
12.4.3 越过中线进入对方场区。
12.4.4 队员干扰比赛如下列情况:击球时触及球网上沿的网带;或触及球网以上的80厘米标志杆;或击球时借助球网的支持;或造成了对本方有利;或妨碍了对方合法的击球试图。
13 发球: 后排右(一号位)队员在发球区将球击出而进入比赛的行动,称为发球。
13.1 首先发球
13.1.1 第一局和决胜局由抽签选定发球权的队首先发球。
13.1.2 第二局由前一局未首先发球的队发球。
13.2 发球次序
13.2.1 队员发球的次序按位置表上的顺序进行。
13.2.2 一局中首先发球之后,队员按下列规定进行发球:
13.2.2.1 当发球队胜一球时,必须轮转发球。由前排右(二号位)队员轮换至一号位进行发球。
13.2.2.2 当接发球队胜一球时,获得发球权并轮转。
13.3 发球的允许
第一裁判员检查发球队员已握球在手并且双方队员已做好比赛准备时,则鸣哨允许发球。
13.4 发球的执行
13.4.1 球被抛起或持球手撤离后,必须在球落地前,用一只手或手臂的任何部位将球击出。
13.4.2 发球时球在手中移动或拍球是允许的。
13.4.3 发球队员在击球时或发球起跳时,不得踏及场区(包括端线)和发球区以外地面。击球后,可以踏及和落在场区内和发球区外。
13.4.4 发球队员必须在第一裁判员鸣哨后8秒钟内将球击出。
13.4.5 发球队员如果将球抛起,未触及发球队员而落地,应允许再次发球,时间连续计算在8秒钟内。
13.4.6 裁判员鸣哨前的发球无效,重新发球。
13.5 发球掩护犯规
13.5.1 发球队的队员个人或集体不得利用掩护阻挡对方观察发球队员和球的飞行路线。
13.5.2 在发球时,发球队队员个人或集体挥臂、跳跃或左右移动,或集体密集站立遮挡球的飞行路线,则构成掩护犯规。
13.6 发球时的犯规
13.6.1 发球犯规
下列犯规应判为发球犯规进行换发球,即使对方位置错误。
发球队:
13.6.1.1 发球次序错误。
13.6.1.2 没有遵守“发球的执行”的规定(见规则13.4)。
13.6.2 发球击球后的犯规
球被发出后,出现以下情况仍被判为发球犯规(规则13.7.2除外):
13.6.2.1 球触及发球队队员或球的整体没有从过网区通过球网的垂直平面。
13.6.2.2 界外球。
13.6.2.3 球越过发球掩护的个人或集体。
13.7 发球犯规与位置错误
13.7.1 如果发球犯规与对方位置错误同时发生(规则13.6.1),判发球犯规。
13.7.2 如果发球后犯规(例如发球界外、发球掩护等),与对方位置错误同时发生,判位置错误犯规。
14 进攻性击球
14.1 进攻性击球的定义
14.1.1 除发球和拦网外,所有直接向对方的击球都是进攻性击球。
14.1.2 在进攻性击球时,吊球是允许的,但击球必须清晰并不得接住或抛出。
14.1.3 球的整体通过球网垂直平面(触及球网后再进入对方空间)或触及对方队员,则认为完成进攻性击球。
14.2 进攻性击球的限制
14.2.1 进攻线后(后场区),队员可以对任何高度的球完成进攻性击球,但:
14.2.1.1扣球起跳时脚不得踏及或越过进攻线。
14.2.1.2击球后可以落在前场区。
14.2.1.3队员可以在进攻线前(前场区)击球,球过网时,必须要有明显向上的弧度。
14.2.1.4接发球队队员不能对在本场区内高于球网上沿的对方发球完成进攻性击球。
14.3 进攻性的击球犯规
14.3.1 在对方空间击球。
14.3.2 击球出界。
14.3.3 在前场区,进行进攻性击球,球过网时没有明显向上的弧度(包括平行飞向过网的球)。
14.3.4 对处于本场区内高于球网上沿的对方发球完成进攻性击球。
15 拦网
15.1 拦网的定义:拦网是队员靠近球网在本场区高于球网处阻挡对方来球的行动。与触球点是否高于球网无关,但触球时必须有身体的一部分高于球网上沿。只有前排队员可以完成拦网。
15.1.1 拦网的试图:没有触及球的拦网行动为拦网试图。
15.1.2 完成拦网
15.1.2.1 触及球的拦网行动被认为完成拦网。
15.1.2.2 拦网触球后允许拦网队员的手自然随球过网,但触球时必须在本方场区空间。
15.1.3 集体拦网: 两名或三名队员彼此靠近进行拦网为集体拦网。其中一人触球则完成拦网。
15.2 拦网触球: 在一个动作中,球可以迅速而连续触及一名或更多的拦网队员。
15.3 拦网与球队的击球
15.3.1 拦网的触球不算作球队三次击球中的一次击球。
15.3.2 拦网后可以由任何一名队员进行第一次击球,包括拦网时已经触球的队员。
15.4 拦网的犯规
15.4.1 在对方场区空间拦网触球。
15.4.2 后排队员完成拦网或参加完成拦网的集体。
15.4.3 拦对方的发球。
15.4.4 拦网出界。
15.4.5 从标志杆以外伸入对方空间拦网。
第五章 比赛间断与延误比赛
16 正常的比赛间断:正常的比赛间断有“暂停”和“换人”。
16.1 正常间断的次数:每局比赛中,每队最多请求两次暂停和五人次换人,所换队员不受位置限制。
16.2 请求间断
16.2.1 在比赛死球时,裁判员鸣哨发球前,教练员或队长用正式手势,请求换人或暂停。
16.2.2 一局开始前允许请求换人,应计入换人次数
16.3 间断的连续
16.3.1 一次或两次暂停与双方的各一次换人相连续,中间无须经过比赛过程。
16.3.2 同一队未经过比赛过程不得连续提出换人请求。但在同一次换人请求中可以替换1人或多人。
16.4 暂停
16.4.1 暂停时间为1分钟。
16.4.2 暂停时,比赛队员必须离开比赛场区到球队席附近的无障碍区。
16.5 换人
16.5.1 换人必须在换人区内进行。
16.5.2 请求换人时,场外队员只要进入换人区,并做好上场的一切准备,就是提出了换人请求。
16.5.3 如果要替换一名以上的队员,则所有请求上场的队员都必须进入换人区,队员一对对相继进行。
16.5.4 第二裁判员或记录员应以手势认可换人的请求。
16.6 特殊换人:某一队员受伤或生病不能继续比赛时,必须进行合法的换人。如果不能进行合法的换人时,可采用超出规则16.5限制的“特殊换人”。特殊换人时,场外的任何队员,都可以替换受伤队员,但受伤队员不可在本场比赛中再次上场比赛。在任何情况下特殊换人都不作为换人的次数计算。
16.7 不符合规定的请求
16.7.1 下列情况为不符合规定的请求:
16.7.1.1 在比赛进行中或裁判员鸣哨发球的同时或之后提出请求。
16.7.1.2 无请求权的成员提出请求。
16.7.1.3 同一队未经过比赛过程再次请求换人。
16.7.1.4 超过所规定正常间断次数的请求。
16.7.2 在比赛中第一次没有影响和延误比赛的不符合规定的请求应予拒绝而不进行判罚。
16.7.3 同一场比赛中再次提出不符合规定的请求应判延误比赛。
17 延误比赛
17.1 延误比赛的类型:一个队拖延比赛继续进行的不正当行动为延误比赛。包括以下行为:
17.1.1 换人延误时间。
17.1.2 在裁判员鸣哨恢复比赛后,拖延暂停时间。
17.1.3 请求不合法的替换。
17.1.4 再次提出不合法的请求。
17.1.5 球队成员拖延比赛的继续进行。
17.2 对延误比赛的判罚
17.2.1 “延误警告”和“延误判罚”是对全队的延误比赛的判罚。
17.2.1.1 延误比赛的判罚对全场比赛有效。
17.2.1.2 所有延误比赛的判罚都记录在记分表上。
17.2.2 在一场比赛中,对一个队的成员的第一次延误比赛,给与“延误警告”。
17.2.3 在一场比赛中,同一队的任何成员造成不论任何类型的第二次以及其后的延误比赛,都给与“延误判罚”,失一分并由对方发球。
17.2.4 局前和局间的延误比赛判罚记在下一局中。
18 例外的比赛间断
18.1 受伤
18.1.1 比赛中出现严重伤害事故,裁判员应立即中断比赛,允许医务人员进入场地。该球重新进行。
18.1.2 如受伤队员不能进行合法替换和特殊替换,则给予受伤队员5分钟的恢复时间。一场比赛中同一队员只能给予一次恢复的时间。5分钟后仍不能进行比赛,该队被宣布阵容不完整。
18.2外因造成的比赛间断:比赛中出现任何外界干扰,都应停止比赛,该球重新进行。
18.3 被拖延的间断
18.3.1 任何意外的情况阻碍比赛进行时,第一裁判员、比赛组织者和主管委员会成员共同研究决定,采取措施使比赛恢复正常。
18.3.2 一次或数次间断时间累计不超过2小时:
18.3.2.1 如果比赛仍在原场地进行,间断的一局应保持原比分、原队员和原场上位置,已结束的各局保留比分。
18.3.2.2 如比赛改在另外场地进行,则间断的一局应取消,但保持该局开始的阵容和位置,重新比赛,已结束的各局比分保留。
18.3.3 一次或数次间断时间累计超过2小时,则全场比赛重新开始。
19 局间休息与交换场区
19.1 局间的休息第一局结束后休息3分钟,决胜局前休息5分钟。
19.2 交换场区
19.2.1 每局结束后,比赛队交换场区(决胜局除外)。
19.2.2 决胜局中某队获得8分时,两队交换场区,不休息,队员在原来的位置继续比赛。
如果没能及时交换场区,应在此错误被发现时立即进行交换,保留交换场区 时两队已得比分。
第六章 不良行为
20 不良行为以及判罚
20.1 轻微的不良行为: 对轻微的不良行为不进行判罚,但裁判员有责任用手势或口头通过场上队长给予警告。这个警告无需记在记分表上。
20.2 给予判罚的不良行为: 球队成员对裁判员、对方、同伴或观众的不良行为,按程度分为三类。
20.2.1 粗鲁行为:违背道德准则或文明举止,或有任何轻蔑的表示。
20.2.2 冒犯行为:诽谤或侮辱的言语或形态。
20.2.3 侵犯行为:人身攻击、侵犯或威吓行为。
20.3 判罚等级
第一裁判员根据不良行为的程度,分别给予判罚。判罚出场或取消比赛资格的判罚,登记在记分表上。
20.3.1 判罚: 用于全场比赛中任何成员的粗鲁行为,判对方得分并发球。
20.3.2 判罚出场
20.3.2.1任何成员被判罚出场都必须坐在球队席上,不得继续参加该局的比赛,没有另外的判罚。教练员被判罚出场坐在球队席上,失去该局的指挥权利。
20.3.2.2某成员第一次出现冒犯行为,判罚出场,无其他判罚。
20.3.2.3同一成员在一场比赛中的第二次粗鲁行为,判罚出场,无其他判罚。
20.3.3 取消比赛资格
20.3.3.1任何成员被取消比赛资格必须离开比赛控制区域,不得继续参加该场的比赛,没有另外的判处。
20.3.3.2某成员第一次出现侵犯行为,取消比赛资格,无其他判罚。
20.3.3.3同一成员一场比赛中的第二次冒犯行为,取消比赛资格,无其他判罚。
20.3.3.4同一成员一场比赛中的第三次粗鲁行为,取消比赛资格,无其他判罚。
20.4 判罚的实施
20.4.1 不良行为的判罚是针对个人的,对全场比赛有效,记录在记分表上。
20.4.2 同一成员在同一场比赛中重犯不良行为时,按判罚等级加一级判罚(该成员接受的判罚要重于前一次)。
20.4.3 对冒犯行为或侵犯行为的判罚出场或取消比赛资格,无须有先一次的判罚。
20.5 局前与局间的不良行为 任何局前与局间的不良行为,都应按规则进行判罚,并记录在下一局中。
20.6 判罚牌 警告:口头或手势,无牌。判罚:黄牌。判罚出场:红牌。取消比赛资格:红牌+黄牌(同持一手)
第二部分 裁判员及其职责与法定手势
21 裁判人员与工作程序
21.1 裁判员组成: 一场比赛的裁判员由第一裁判员和第二裁判员以及二名司线员,一至二名记录员组成。
21.2 工作程序
21.2.1 比赛进行中只有第一裁判员和第二裁判员可以鸣哨。
21.2.2 裁判员鸣哨中止比赛后,应立即以法定手势表明
21.2.2.1 第一裁判员鸣哨中止比赛,他应指出
a)、应发球的队; b)、犯规的性质; c)、犯规的队员(必要时);
第二裁判员跟随并重复手势。
21.2.2.2 第二裁判员鸣哨中止比赛,他应指出:
a)、犯规的性质;b)、犯规的队员(必要时);c)、跟随第一裁判员指出发球队。
第一裁判员不用出示犯规性质和指出犯规队员,只指出发球队。
21.2.2.3 如果是双方犯规,他们都要按顺序指出:
a)、犯规的性质;b)、犯规的队员(必要时);c)、应发球的队(随同第一裁判员)。
22 第一裁判员
22.1 位置 第一裁判员坐或站在球网一端的裁判台上执行其职责,他的视线水平必须在高出球网上沿50厘米的高度。
22.2 权力
22.2.1 他自始至终领导该场比赛,对所有裁判员和队的成员行使权力。比赛中,他判定为最终判定,如果发现其他裁判员的错误,他有权改判。他甚至于可撤换不称职的裁判员。
22.2.2 他有权决定涉及比赛的一切问题,包括规则中没有规定的问题。
22.2.3 他不允许对其判定进行任何讨论。但当场上队长提出请求时,他应对判定所依据的规则和规则的执行给予解释。如果场上队长表示不同意他的解释,并立即声明保留比赛结束后将抗议写在记分表上的权力时,他必须准许。
22.3 职责
22.3.1 比赛前,第一裁判员:
22.3.1.1 检查场地,器材和比赛用球;
22.3.1.2 主持双方队长的抽签;
22.3.1.3 掌握两队准备活动;
22.3.2 比赛中,第一裁判员有权:
22.3.2.1 向球队提出警告。
22.3.2.2 对不良行为和延误比赛进行判罚。
22.3.2.3 判定:
a)、发球犯规和发球队位置错误,包括发球掩护;
b)、比赛击球犯规;
c)、高于球网和球网上部的犯规;
d)、后排队员的进攻性击球犯规;
e)、过网拦网犯规;
f)、球的整体从网下空间穿越;
g)、后排队员完成拦网。
22.3.3 比赛后,检查记分表并签字。
23 第二裁判员
23.1 位置 第二裁判员站在第一裁判员对面,比赛场区外的网柱附近,面向第一裁判员执行其职责。
23.2 权力
23.2.1 第二裁判员是第一裁判员的助手,但是他也有自己的权限。当第一裁判员不能继续工作,他可以代替第一裁判员执行工作。
23.2.2 他可以用手势指出他权限以外的犯规,但不得鸣哨,也不得对第一裁判员坚持自己的判断。
23.2.3 他掌管记录台的工作。
23.2.4 他监督坐在球队席上的球队成员,并将他们的不良行为报告给第一裁判员。
23.2.5 他允许比赛间断的请求,掌握间断时间和拒绝不符合规定的请求。
23.2.6 他掌握各队暂停和换人的次数,并将第二次暂停和第四、五次换人告诉第一裁判员和有关教练员。
23.2.7 发现队员受伤,他可以允许特殊换人,或给予5分钟的恢复时间。
23.2.8 他检查比赛场地的条件,主要是前场区。比赛中他还要检查球是否符合比赛的要求。
23.3 职责
23.3.1 在每局开始、决胜局交换场区,以及任何必要的时候,检查场上队员的实际位置是否与位置表相符。
23.3.2 在比赛中,第二裁判员对以下犯规作出判断,鸣哨并做出手势:
23.3.2.1 网下穿越进入对方场区和空间;
23.3.2.2 接发球队位置错误;
23.3.2.3 队员触及球网下部和第二裁判员一侧的标志杆;
23.3.2.4 后排队员完成拦网和前场区进攻性击球犯规;
23.3.2.5球触及场外物体;
23.3.2.6第一裁判员难以观察时,球触及地面;
23.3.2.7球的整体或部分从过网区以外过网,飞入对方场区,或触及他一侧的标志杆。
23.3.3 比赛结束后在记分表上签字。
24 记录员
24.1 位置: 记录员坐在第一裁判员对面的记录台处,面对第一裁判员执行其职责。
24.2 职责
24.2.1 记录员在比赛前和每局前
24.2.1.1 按照规定程序登记有关比赛和比赛队的情况,包括队员的姓名、号码,并获得双方队长和教练员的签字;
24.2.1.2 根据位置表登记各队的开始阵容。
24.2.2 记录员在比赛中
24.2.2.1 记录得分
24.2.2.2 掌握各队的发球次序,发现发球次序错误应在发球击球后立即通知裁判员;
24.2.2.3 以哨音或手势认可换人的请求,掌握并登记暂停和换人次数,并通知第二裁判员;
24.2.2.4 对违背规则的间断请求要通知裁判员;
24.2.2.5 每局结束及决胜局8分时,向裁判员宣布;
24.2.2.6 记录各种判罚和不符合规定的请求;
24.2.2.7 在第二裁判员指导下登记其他事件,如特殊换人、恢复时间,被拖延的间断,外因造成的间断等;
24.2.2.8 掌握局间休息。
24.2.3 记录员在比赛结束后
24.2.3.1 登记最终结果;
24.2.3.2 如果有提出抗议的情况并得到第一裁判员同意,记录或允许队长将有关抗议的内容写在记录表上;
24.2.3.3 自己在记分表上签字后,取得双方队长和裁判员签字。
25 司线员
25.1 位置: 两名司线员,其位置应该站在两名裁判员右手的场区角端,距场角1-2米。他们各自负责他一侧的端线和边线。
25.2 职责
25.2.1 他们用旗(40厘米×40厘米)按旗示执行其职责
25.2.1.1 当球落在他负责的线的附近时,示意“界内”或“界外”;
25.2.1.2 触及接球人身体后出界的球,示意“触手出界”;
25.2.1.3 示意球触及标志杆、发球后球从过网区外过网等;
25.2.1.4 示意发球击球时队员脚踏出场区之外(发球队员除外);
25.2.1.5 发球队员脚的犯规;
25.2.1.6 队员击球时或干扰比赛的情况下,触及他一侧的标志杆;
25.2.1.7 球从标志杆外过网并进入对方场区或触及他一侧的标志杆;
25.2.2 在第一裁判员的询问时,他必须重复其旗示。
26 法定手势
26.1 裁判员的手势
裁判员必须以法定手势指出鸣哨的原因(犯规的性质或准许的比赛间断目的等)。手势应有短时间的展示。如果是单手做手势,应用与犯规队或请求队同侧的手表示。
26.2 司线员的旗示
司线员必须用法定的旗示指出犯规的性质,并有短时间的展示。
26.3 裁判员手势和司线员旗示(见裁判员手势图和司线员旗示图)
表明的性质 | 裁判员手势 |
允许发球 | 挥动发球队一侧手臂 |
发球队 | 平举发球队一侧手臂 |
交换场地 | 两臂在体前、体后绕体旋 |
暂停 | 一臂屈肘抬起,另一手手掌放在该手指尖上 |
换人 | 两臂屈肘,在胸前绕环 |
判罚 | 一手持黄牌 |
判罚出场 | 一手持红牌 |
取消比赛资格 | 一手持红、黄牌 |
一局或全场比赛结束 | 两臂在胸前交叉 |
发球时未抛起 | 一臂屈肘慢慢举起,掌心向上 |
发球延误 | 双手举起五个手指加三个手指并分开 |
掩护或拦网犯规 | 两臂上举,掌心向前 |
位置或轮转错误 | 一手食指在体前绕环 |
界内球 | 整个手臂和手斜指向地面 |
界外球 | 两臂屈肘上举,手掌向后摆动 |
持球 | 一手前平举,掌心向上 |
连击 | 举起两个手指并分开 |
四次击球 | 举起四个手指并分开 |
发球未过网和队员触网 | 一手触犯规队一侧球网 |
过网击球 | 一手掌心向下,前臂置于球网上空 |
后排队员进攻性击球犯规或前场区击球犯规 | 一臂向上举起,前臂向下摆动 |
进入对方场区或球从网下通过 | 手指指向中线 |
双方犯规,重新发球 | 两臂屈肘,竖起拇指 |
触手出界 | 两臂举起,一手掌摩擦另一手指尖 |
延误警告,延误判罚 | 以张开的右手遮挡左手手腕或以黄牌放置于手表上 |
司线员旗示图 | |
界内球 | 向下示旗 |
界外球 | 向上示旗 |
触手出界 | 一手举旗,另一手放置在旗顶上 |
球触标志杆或队员发球时脚的犯规 | 一手举旗晃动,另一手指端线或标志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