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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

2012-06-21  体育与艺术课教学部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院体育运动代表队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对我院高水平运动队的管理,规范招生、训练、竞赛等各项工作,推动运动水平的不断提高,达到我院高水平运动队的培养目标。
第二条:任务
1.全面提高教练员、运动员的政治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知识和专项业务水平。
2.促进教练员、运动员刻苦训练,努力提高运动成绩,代表学院参加各级各类比赛,为学院争光。
3.充分发挥教练员、运动员的专业特长和骨干作用,推动学院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
4.加强省内、国内间学校体育文化的交流和学习,提高学院的知名度。
第二章 运动队
第三条:目标
代表学院参加国内、省内各级、各类大学生比赛,并在院内的各项比赛中起骨干带头作用。
第四条:组织
1.运动队在学院体育与艺术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体育与艺术课教学部根据比赛任务确定组建运动队并根据竞赛规程精神确定教练员、运动员及人员名额。
2.运动队的各项工作,由体育与艺术课教学部下属竞技训练教研室具体负责协调、管理、实施。
3.运动队实行主教练负责制。
4.运动队根据不同的要求和实际情况采用全年制训练和短期集训两种建队形式。
第五条:训练时数
第一阶段(准备期):每周训练二次。(一般安排在每天下午)
第二阶段(强化期):每周训练十次。(一般安排在早晨和下午)
第三阶段(赛前期):每周训练五次。(一般安排在每天下午)
每次训练课时间为120分钟至150分钟。
有重大比赛任务的运动队集训时间可由教练员与体育与艺术课教学部商定。
第六条:运动员的校外借调必须通过体育与艺术课教学部批准。对运动员的校内借调可根据各运动队的实际情况及比赛任务,通过竞训教研室协商调配。
第三章 教练员
第七条:教练员任命
教练员实行聘任制,由本人申请经体育与艺术课教学部考核聘用,聘期为一个赛期。
第八条:教练员守则
1.教练员必须思想作风正派,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并能认真履行教练员职责。
2.认真贯彻执行运动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运动员的政治思想,学习生活及训练、比赛等全面负责。
3.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制定年度、学期及课次训练计划。
4.严格训练、严格管理,每次训练后都要进行小结和考勤登记。
5.认真做好赛前准备工作,加强赛纪、赛风教育,力争在比赛中取得好成绩,赛后认真搞好总结并及时将比赛文件交体育与艺术课教学部归档。
6.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运动员的招生、选拔、调整及比赛分配工作。
第四章 运动员
第九条:运动员资格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身体健康,本人申请,经选拔录取者。
第十条:运动员守则
1.思想进步,学习努力,注意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2.服从教练,团结队员,刻苦训练,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3.树立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尊重裁判,尊重对方,尊重观众,在比赛中要发扬勇敢顽强的拼搏精神,做到胜不骄、败不馁。
4.爱惜学院的体育器材和运动服装等,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有丢失或损坏,按规定赔偿。
第十一条:运动员待遇
1根据训练情况、比赛成绩给予相应补贴和奖励。
2.参加比赛的学期所修课程考核成绩可给予加分,具体标准为:
比赛级别名次
全国名次
1
2~3
4~6
7~8
在训队员
省市级名次
 
1
2~3
4~8
2.0
1.9
1.8
1.7
1.6
说明:
①.运动员实考文化成绩乘系数后超过80分时,按80分计算。
②.运动员实考文化成绩乘系数后低于80分时,按所乘分数计算。
3教练员、体育与艺术课教学部可以根据运动员竞赛成绩、平时表现等情况推荐就业、专升本。
4.取得我院正式学籍前,在高中阶段获得省级(含)以上正式比赛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或单项前六名的高水平运动员,经体育与艺术课教学部组织测试合格者可减免第一学年学费。
第五章 训练补贴
第十二条:补贴方法
1.凡我院运动队的正式队员,根据体育与艺术课教学部所规定的时间参加训练和比赛,均可享受训练补贴。
2.集体项目的运动员(篮、排、足等)的训练补贴:主力队员(60%)享受获名次标准,非主力队员(40%)享受获名次标准的下一级标准。
3.教练员严格执行训练考勤制度。
4.教练员训练补贴:按一次训练课折算成2课时计算。
第十三条:补贴标准
1.获全国大学生比赛前三名,每次训练补贴10元;
2.参加全国大学生比赛,获湖南省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每次训练补贴5元;
3.参加湖南省大学生比赛的运动员,每次训练补贴3元;
4.部属比赛参照湖南省比赛给予补贴。
以上比赛均不含邀请赛、友谊赛等非正式比赛。
第六章 奖励方法
第十四条:奖励方法
1.凡经体育与艺术课教学部同意,代表学院参加全国、湖南省以及各类大学生体协所组织的正式比赛,获取前八名的运动员,均可获得奖励。
2.凡经体育与艺术课教学部批准,代表学院参加上述以外的其他正式比赛,获取前八名的运动员,将根据所参加比赛的规模、水平、级别参照上述执行。
3.运动员比赛奖励按学年进行,教练员必须在学年结束前,将所带运动队和运动员的比赛成绩上报院体育与艺术工作委员会(附竞赛规程和成绩证明)。
4.教练员奖励:奖金参照学院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奖励标准
单项名次分值标准表
名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分值
9
7
6
5
4
3
2
1
 
单项比赛
1.获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的运动员,每分奖励600元;
2.获湖南省大学生单项比赛的运动员,每分奖励500元;
集体项目
1.集体项目(篮、排、足等)按单项相应名次分值的五倍计算;
2.团体项目(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田径接力比赛等)、全能项目按单项相应名次分值的两倍计算;
3.部属院校比赛参照湖南省大学生比赛奖励办法。
以上比赛均不含邀请赛、友谊赛等非正式比赛。 
第七章 违纪处分
第十六条:为了保证运动员有良好的学习、训练、生活环境和正常的秩序,使运动员不仅在训练、竞赛中出成绩为学院争光。同时还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道德修养和适应社会需要的基本素质,成为合格的大学生,必须加强落实对运动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运动员违反纪律,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训练补贴降级。
2.扣除年度奖金(扣除该年度全年各类奖金)。
3.勒令退队(勒令退队后按普通学生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凡一学期无故缺训、缺课(文化课)6次以上或经常不参加班级各项活动,经教练员或班导师上报者给予训练补贴降级处分。
第十九条:凡一学期无故缺训、缺课(文化课)三分之一以上经教练员或任课老师上报者,给予扣除年度奖金处分;减免学费的运动员,取消其减免资格。
第二十条:凡受到学院、系以上单位通报以上处分者,给予勒令退队处分。
第二十一条:凡因教练员管理不善、训练不力,导致运动员训练课纪律涣散,运动成绩明显退步,经学院体育与艺术工作委员会行政讨论决定可解聘教练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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